恐吓罪需要什么证据
恐吓罪通常需要以下证据:
书证:
包括含有恐吓内容的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物证:
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用以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
视听资料:
通过录音、录像等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录音机录制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等。
证人证言: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
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鉴定结论:
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勘验笔录:
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电子数据:
包括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恐吓行为涉及非法占有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受害者可以持以上证据到派出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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