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登记立案有哪些规定
关于登记立案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实行立案登记制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接收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提供诉状样本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的范围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不适用登记立案的情形
对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实质审查与形式要件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从而解决人民群众起诉难的问题,保障社会大众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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