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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费用可以退费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31:03    

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撤诉或调解结案: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减少诉讼请求数额:

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移送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胜诉退费:

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二审案件:

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败诉人承担的原则,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预交费用多余部分:

当事人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建议:

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时了解相关退费规定,以便及时申请退费。

对于复杂案件或涉及多方的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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