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及时申报个税产生滞纳金,状告税务部门,法院:驳回!
孙先生因未及时申报个税产生8000多元滞纳金,于是将税务所、税务局诉至海淀法院,请求撤销滞纳金征收决定。近日,法院判决,税务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孙先生诉称,2023年4月23日,他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发现,除了应补税额15790.3元外,还有8189.96元的滞纳金。“我主观上没有拖欠税款的故意。”孙先生说,自己于2019年受雇于某科技公司,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所以认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自己欠税“只是大意、不知情”,而且已经积极补税。同时,税务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提醒其“责令限期缴纳”,反而从2020年7月1日开始一直征收滞纳金,程序违法。因此,孙先生要求撤销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决定。
被告税务所认为,税务所作出的征收孙先生2019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8189.96元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税务所代理人提出,原告2019年度取得工资、奖金等收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原告至2023年4月28日才在个人所得税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虽然原告的任职单位在2019年度为其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原告办理汇算清缴及补缴税款的义务。原告逾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加收滞纳金。
被告税务局辩称,税务局依法受理孙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孙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孙先生作为纳税人,应当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其没有按期办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孙先生于2023年才办理2019年的汇算清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构成滞纳税款行为,税务部门从2020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法院做出上述规定。
宣判后,孙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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