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哪些算违规执行
法院的违规执行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 ,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
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
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
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
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
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
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
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执行人员在实施执行行为中,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必须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扣押、冻结清单和裁定书;对登记财产的查封,未依法赴相关部门办理查封登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要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相关款项,却未制作裁定书等。 强制执行中,每一项执行措施的实施,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了应当遵守的程序,执行人员在实施执行行为中应当遵循的程序没遵守,或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亦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例如,拍卖财产公告天数不符合规定;对于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未发出限期履行通知即对第三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等。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或其他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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