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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用儿子的83.8万元买房,再婚后登记至夫妻名下,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0 16:57:00    

孩子的钱,父母能随意处置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83.8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

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

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不动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

最高法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最高法5月15日共发布了6件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

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在另一起案件中,徐某与胡某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女儿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女儿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判决二人分居期间女儿由胡某抚养。然而,徐某并未履行判决送交孩子。胡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履行,并将女儿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

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并积极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敦促徐某将孩子移交。

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推动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日报、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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